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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5〕10号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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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广西
源发布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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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2412-450923-04-01-700422)性质为新建,位于博白县城区、博白镇、径口镇、黄凌镇、三滩镇、亚山镇、旺茂镇、凤山镇、水鸣镇、永安镇、浪平镇(清泉水厂:东经109°55′26.067″,北纬22°9′42.217″;清清水厂:东经110°6′51.485″,北纬22°7′20.699″;凤山加压泵站:东经110°0′23.861″,北纬22°4′11.944″;旺茂加压泵站:东经109°54′37.565″,北纬22°6′21.557″;绿珠加压泵站:东经109°54′44.648″,北纬22°15′52.475″)。

二、建设项目内容

博白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总投资69742.9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净水厂工程、配水工程、加压泵站等。新增区域供水规模约3.8万m3/d,其中:扩建清泉水厂2.5万m3/d、扩建清清水厂1.3万m3/d;新建配水管共长351.45km,其中:新建充粟水厂配水主管长53.15km,新建区域内水厂供水主管的连接管长98.3km,新建配水管至现有80处小型供水工程及未有管网覆盖的村庄长200km;拟新建加压泵站4座,分别为凤山加压泵站、旺茂加压泵站、绿珠加压泵站、甘泉加压泵站。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24年1月-12月博白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2024年博白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35%,环境空气6项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 2.5)、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因此,本次评价将总氮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

根据监测结果,温罗水库取水口、凌清水库取水口监测点的各监测因子(总氮除外)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温罗水库取水口总氮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凌清水库取水口总氮浓度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但能达到Ⅲ类标准。

声环境:,凤山加压泵站厂址、旺茂加压泵站厂址、社根岭村、清泉水厂四周厂界监测点噪声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黄泥田村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清清水厂四周厂界、绿珠泉水厂四周厂界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生态环境:项目位于玉林市博白县城区、博白镇、径口镇、黄凌镇、三滩镇、亚山镇、旺茂镇、凤山镇、水鸣镇、永安镇、浪平镇。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拟建凤山加压泵站厂址及周边现状植被主要有桉树、鬼针草、牵牛花、芒萁等;拟建旺茂加压泵站厂址及周边植被主要有松树、龙眼树、石榴树、芒萁、鬼针草等;清泉水厂周边植被主要有桉树、芭蕉树、竹子、芒萁、鬼针草以及绿化植物等;清清水厂周边植被主要有桉树、杉树、五节芒、芒、芒萁、乌毛蕨、鬼针草等;绿珠泉水厂周边植被主要有桉树、龙眼树、芒萁、鬼针草以及农作物玉米、水稻、蔬菜等;项目配水管道沿线现状植被以人工种植的桉树、龙眼树、绿化植物和农作物植被类型为主,农作物主要有水稻、玉米以及各种蔬菜等。动物主要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 啮齿类、 昆虫和鸟类。项目评价范围内未发现珍稀濒危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等,项目部分配水管线(约3.7km)穿越绿珠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清清水厂部分用地位于凌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陆域范围内。

四、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项目。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施工工地出场车辆冲洗管理,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确保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道路整洁。

******居民点设置施工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cm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任意两块围挡以************居民点的长度。

******居民点沿线,增加扬尘喷洒频率,施工期每天至少早中晚喷洒3次。

④运输车辆冲洗装置。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⑤易扬尘物料覆盖。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⑥配水管道施工采取分段施工的方式,避免全线开挖,并减少大气起尘量。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旱地浇灌。

③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

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化粪池及周边生活设施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时间,避免在中午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

②与配水管道的距离在25m范围内的村屯,在靠近输水管道一侧设置挡板作为临时声屏障,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任意两块围挡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cm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③建设单位配备专门人员与受施工噪声影响的村庄进行沟通,及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发现的施工扰民问题,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严格施工单位的管理,将噪声扰民影响降至最低。

④将施工机械尽量布置在施工场地中心,增加噪声源与周边村屯的距离。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土石方委托专业渣土公司外运,用于市政道路建设。

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④泥浆自然干化后覆土掩埋恢复种植。

(5)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

①在耕地区,表层的熟土在管沟开挖时应单独堆放,管沟回填时将其覆盖在表层,保护宝贵的表层的熟土,减轻地表的农业耕作及植被恢复的影响。

②管道回填覆土时作适当压实,保持土壤的适当紧实度,管沟回填要略高于地表,防止遇雨塌陷,全段管道施工完后并尽快进行地貌恢复,进行人工绿化和护坡等防护。

③施工时沿管道走向修建适于管道施工的简易道路,并将管道埋设于路的内侧,以道路作为管道的保护屏障。

④开挖土石临时堆置于管沟两侧,堆土边坡控制在1:1.51:2,高度控制在1.5m内,局部征地较困难,作业带较窄,堆土高度较大时要先设拦挡措施,如用编织袋装土围挡,设简易的排水沟排水,并配备塑料薄膜(防雨布),在下雨时覆盖,防止雨水侵蚀造成表层土流失。施工后期,利用保存的表土进行覆土还耕、覆土绿化。

⑤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施工过程中若有滚落到项目征地范围外的土石方应予以清除,恢复被压占的植被或农田复耕。

⑥本工程临时占地区域占地类型主要为旱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等,所占地类表层土较为肥沃,堆渣前应先剥离表土,表土集中堆放于管线一侧,施工结束后进行表土回覆。施工结束后回填一般土石方和表层土后,应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整治,然后按占补平衡的原则将土地进行复耕或绿化恢复。

⑦加强监管,严格按环保要求施工,施工废水做到回用不外排,防止影响水生生物生境的污染事故发生。

⑧加强施工期车辆、管理机械和车辆冲洗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避免洗车废水排放到河流中。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

①施工期禁止外排任何废水。项目施工期的废水主要包含施工生活污水、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废水。本项目均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不涉及混凝土搅拌系统冲洗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施肥区域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②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各种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等。施工场地等施工临时用地应远离水源保护区汇水径流补给处。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表水体排放废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

③施工机械与车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路线施工和运输;机修间只能存放故障机械,对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水源保护区之外进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机械维护和保养。

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上设置醒目的标牌、界碑,在加强环境监管,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严禁跨界野蛮施工,严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标牌、界碑,尽量减少对水源保护区地表植被的破坏,以保持水源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稳定。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

次氯酸钠发生器废气、消毒间及加药间废气等采取加强通风、自然稀释净化。

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抽至配电房楼顶排放。消毒间及加药间废气

2)废水防治措施:

滤池反冲洗废水经排水排泥池收集后用潜水泵回收至配水池作原水使用,不外排。

沉淀池排泥水经排水排泥池收集排入污泥浓缩池浓缩沉淀,上清液通过输水管道回流至配水池回用进入处理流程,污泥脱水产生的滤液回流至排泥池重新处理,无生产废水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林地施肥,不外排。

④化验室清洗废水经过中和剂中和后进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林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声、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凤山加压泵站、旺茂加压泵站各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清泉水厂、清清水厂、绿珠泉水厂各厂界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社根岭村、民新村敏感点噪声预测值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①污泥经污泥处理系统脱水处理后,用于退化土壤修复或矿山复垦。

②废包装袋、废溶液瓶均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④废机油采用专用密闭桶装暂存于厂内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⑤含油抹布暂存于厂内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⑥化验室废液、次氯酸钠发生器酸洗废液等采用专用密闭桶装暂存于厂内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机制砂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项目所属行业不在《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桂工信规范〔2021〕6号)中所列的14个行业之内,符合广西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玉林市博白县城区、博白镇、径口镇、黄凌镇、三滩镇、亚山镇、旺茂镇、凤山镇、水鸣镇、永安镇、浪平镇。根据《广西“生态云”平台建设项目智能研判报告》,本项目主要涉及绿珠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博白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博白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博白县农业空间重点管控单元、博白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博白县一般管控单元,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公益林。根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本项目永久占地类型主要为农用地、建设用地,项目永久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敏感区,项目用地符合博白县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临时占地类型主要为旱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等,项目临时占地也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部分配水管线(约3.7km)穿越绿珠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

项目部分配水管线(约3.7km)穿越绿珠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针对涉及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网建设,施工期和运营期将严格按照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确保符合保护区管控要求。本项目属于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与要求。

综上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建设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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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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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有限公司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20257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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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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